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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9-04-13

外國人資格

一、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資格; 從事專利師工作,則應具備專利師資格。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8條、第24條及第25-1條規定。

二、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應具備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該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為限)或外國律師考試及格。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本項係屬法務部委託辦理,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法務部101年9月21日公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

雇主資格

一、聘僱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中華民國律師、外國法事務律師; 另聘僱外國人從事專利師工作,則應為經營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且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華民國專利師。

(二)中華民國律師。

(三)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5條、第25-1條規定)

二、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應具備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資格。

※本項係屬法務部委託辦理,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法務部101年9月21日公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