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應備文件(A06律師、專利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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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新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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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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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費收據正本 |
(V) |
(V) |
1.每一申請案新台幣500元整
2.於填寫或登錄繳費收據資料後,得予免附,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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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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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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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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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聘僱起始日時仍應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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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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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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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免附外國人2年工作經驗者,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受聘僱之外國人為自一百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之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者。
2.雇主有以下資格之一:a.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獲獎次日起一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或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九所列十項屬於技術服務業之公司」。b.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c.自由經濟示範區之區內事業單位。d.創業拔萃方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
3.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
4.外國人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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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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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職稱或工作內容(應足資確認外國人實際從事之工作範疇)、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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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負責人或律師(雇主)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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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申請日時仍應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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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文件影本:
1.聘僱律師: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執業執照影本
2.經營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中華民國專利師或律師之執業執照影本或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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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最近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含就源扣繳憑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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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得免附,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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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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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填寫聘僱許可函文號後,得免附。(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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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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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終止聘僱關係(解聘)應備文件:1.申請書。2.聘僱許可函影本(於填寫聘僱許可函文號後,得免附)。3.居留證影本。4.聘僱關係終止證明文件。
※申請補發聘僱許可應檢附文件:1.申請書(請勾選申請書之「補發」選項,並寫欲補發之「工作許可」函號)。2.補發事由切結書(載明欲補發之工作許可函號、外國人姓名、護照號碼、工作期間相關資料及補發事由)。
※所附相關文件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經公告特定國家之文件需先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請先辦理驗證,並檢附影本供本部審查。(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正本)
備註:若上述資料及證明文件係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並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提供不實資料與文件,經查屬實,將自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