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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1-12-19

一、工作項目及工作內容:工作項目(共計15類)及工作內容與現行專門性或技術性規範相同,包含:

1.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代碼01)。 

2.交通事業工作(代碼02)。 

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代碼03)。 

4.不動產經紀工作(代碼04)。 

5.移民服務工作(代碼05)。 

6.律師、專利師工作(代碼06)。 

7.技師工作(代碼07)。 

8.醫療保健工作(代碼08)。 

9.環境保護工作(代碼09)。 

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代碼10)。 

11.學術研究工作(代碼11)。 

12.獸醫師工作(代碼12)。 

13.製造業工作(代碼13)。 

14.批發業工作(代碼14)。 

1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代碼15)。

(1)外國人從事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

(2)外國人從事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且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從事以上工作類別,每小時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200元整(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