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項目及工作內容:工作項目(共計15類)及工作內容與現行專門性或技術性規範相同,包含:
1.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代碼01)。
2.交通事業工作(代碼02)。
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代碼03)。
4.不動產經紀工作(代碼04)。
5.移民服務工作(代碼05)。
6.律師、專利師工作(代碼06)。
7.技師工作(代碼07)。
8.醫療保健工作(代碼08)。
9.環境保護工作(代碼09)。
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代碼10)。
11.學術研究工作(代碼11)。
12.獸醫師工作(代碼12)。
13.製造業工作(代碼13)。
14.批發業工作(代碼14)。
1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代碼15)。
(1)外國人從事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
(2)外國人從事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且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從事以上工作類別,每小時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200元整(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