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資格
外國專業人員配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2.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註:本部已訂有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有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詳請參考會商機制說明、作業流程及本部112年3月8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1255A號令)
3.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4.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註: 本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且以上各款小時月平均受聘僱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200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雇主資格
雇主申請聘僱前項外國籍配偶從事工作,得不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1.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稱本標準)第36條第1款、第2款所定實收資本額、營業額、進出口實績總額、代理佣金及在臺營運資金。
2.本標準第37條第1款、第2款所定設立基金額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額度及社員人數。
※外國人之外國籍配偶,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許可工作期間,不得逾外國人之許可工作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