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項目
此類許可之工作範圍應為主管相關之工作,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職業標準分類對經理人員之定義,其工作內容係為從事規畫、指揮、協調及綜理企業或組織活動等。
※且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從事以上工作類別,每小時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200元整(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