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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4-26

一、工作項目

此類許可之工作範圍應為主管相關之工作,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職業標準分類對經理人員之定義,其工作內容係為從事規畫、指揮、協調及綜理企業或組織活動等。

  1. 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之公司經理人(代碼01)。 
  2. 外國分公司經理人(代碼02)。 
  3. 辦事處代表人(代碼03)。
  4. 新創事業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代碼04)。

※且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從事以上工作類別,每小時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200元整(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