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新日期:112-03-13

外國人資格

外國專業人員配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2.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註:本部已訂有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有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詳請參考會商機制說明作業流程本部112年3月8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1255A號令)

3.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4.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註: 本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且以上各款小時月平均受聘僱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200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雇主資格

雇主申請聘僱前項外國籍配偶從事工作,得不受本標準第39條第1款、第2款所定實收資本額、營業額、進出口實績總額、代理佣金及在臺營運資金之條件限制。

※外國人之外國籍配偶,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許可工作期間,不得逾外國人之許可工作期間。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9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