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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費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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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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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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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郵政劃撥收據,每一申請案新台幣500元整
2.於填寫或登錄繳費收據資料後,得予免附,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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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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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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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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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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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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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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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工作職稱、工作內容、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2)若屬於短期公開表演(30日內)之申請案件類型,雙方非採訂定聘僱契約書方式者,得檢附邀請函或往返電子郵件等足資證明雙方關係與意思表示之資訊文件,其中並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工作內容、薪資報酬及聘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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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活動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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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容應敘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或藝名、或外國團體名稱)、外國人申請聘僱期間工作行程(含日期、工作內容)
(2)外國人工作行程所載期間須與受聘僱外國人名冊所載聘僱期間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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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期間從事演藝、藝術工作證明文件或具體工作事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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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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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所屬國官方機構或駐華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專輯作品、媒體宣傳報導或公開演出光碟等。
(2)前一聘期從事演藝、藝術工作證明文件或具體工作事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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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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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填寫聘僱許可函文號後,得免附。(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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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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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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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外籍臨時演藝人員之應加備文件:
(1)外僑居留證影本
(2)拍攝腳本或相關說明
※若為表演藝術團體之隨團支援外國人員,其屬為達成演出不可或缺、密切相關之必要人員,應加備「外國團體來臺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隨團支援人員之必要性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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