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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5-18

外國人資格

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移民業務2年以上。

(二)曾任移民官員,負責移民簽證1年以上。

(三)具備律師資格,從事移民相關業務1年以上。

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

雇主資格

一、雇主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國公司:

  1. 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40萬元以上。

(二)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1. 設立未滿1年者: 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五)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詳請參考本部112年5月4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5474A號令)

二、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財團法人:設立未滿1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百萬元以上。

(二)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50人以上。

(三)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四)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