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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文件影本: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一)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及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二)取得碩士學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文件影本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一)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屬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外國人得不受5年以上相關經驗之限制),(二)特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2項證明文件均須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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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附外國人2年工作經驗者,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受聘僱之外國人為自一百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校院之外籍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者。
2.雇主有以下資格之一:
a.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獲獎次日起一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或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第十點所列十一項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獎勵辦法廢止前,已取得經濟部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
b.科技部科學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展及市場分析調查等。
c.「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
3.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
4.外國人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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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營業額證明影本(申請單位為: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業、藝文及運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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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本國公司、外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之文件如下:(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或當年9月1日至隔年5月31日之申請案件,免附)
1.本國公司設立未滿1年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雇主屬亞洲矽谷、生醫產業、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產業、新農業或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之事業單位、創業拔萃方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其營業額不受本規定限制)。
2.外國分公司設立未滿1年者,在國內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之證明文件(雇主屬亞洲矽谷、生醫產業、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產業、新農業或循環經濟等五加二產業之事業單位、創業拔萃方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其營業額不受本規定限制)。
3.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之證明文件。
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證明之證明文件。
5.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非政府組織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財團法人:設立未滿1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或當年1月1日至5月31日之申請案件,免附)
2.社團法人:社員人數達50人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該申請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3.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4.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設立之國際非政府組織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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