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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9-21
  •  檢核日期:112-09-21

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應備文件(A07技師工作)

  應備文件 新聘 展延 注意事項
1 審查費收據正本 (V) (V) 1.每一申請案新台幣500元整
2.於填寫或登錄繳費收據資料後,得予免附,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
(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2 申請書  
3 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4 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於聘僱起始日時仍應有效
5 受聘僱外國人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影本    
6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工作職稱或工作內容(應足資確認外國人實際從事之工作範疇)、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7 申請單位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於申請日時仍應有效
8 申請單位立案登記證明影本或設立登記證明影本      
9 申請單位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該業務之證明影本。
※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非政府組織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財團法人:設立未滿1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2.社團法人:社員人數達50人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該申請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3.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4.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設立之國際非政府組織證明文件影本。
10 受聘僱外國人最近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含就源扣繳憑證影本)   (V) 得免附,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11 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於填寫聘僱許可函文號後,得免附。(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12 受聘僱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聘僱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辦理終止聘僱關係(解聘)應備文件:1.申請書。2.聘僱許可函影本(於填寫聘僱許可函文號後,得免附)。3.居留證影本。4.聘僱關係終止證明文件。

※申請補發聘僱許可應檢附文件:1.申請書(請勾選申請書之「補發」選項,並寫欲補發之「工作許可」函號)。2.補發事由切結書。

※所附相關文件係英文以外其他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經公告特定國家之文件需先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請先辦理驗證,並檢附影本供本部審查。(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