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教練申請工作許可相關Q&A
Q1.如何申請聘僱運動教練、應準備哪些應備文件:
Ans: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及勞動部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07399號公告,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案件,已全面線上申辦,不再受理紙本案件。請備妥工商憑證或組織憑證及自然人憑證於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案件,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https://ezwp.wda.gov.tw) 線上申辦聘僱許可。
雇主單位申請聘僱外籍運動教練,應備下列文件:申請書及外國人名冊、審查費、雇主單位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立案證明文件、外國人護照、聘僱契約書、外國人工作資格證明文件、外籍運動教練之訓練計畫。
※雇主單位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我國國民請提供身分證、外國人請提供護照或居留證。
※雇主單位為人民團體者,應另提供負責人之有效當選人證書。
※雇主如未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本部申請聘僱外國人者,已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線上填列申請書及外國人名冊,無須再提供紙本列印之申請書及外國人名冊。
Q2.申請聘僱運動教練之雇主資格:
Ans: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5條規定,聘僱外國運動教練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校。
二、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三、公益體育團體。
四、營業項目包括體育運動等相關業務之公司。
五、參與國家單項運動總會或協會主辦之體育運動競賽,附有證明文件之機構或公司。
※第四項即營業項目登記有運動訓練、運動表演及運動競技等相關行業。
Q3.申請聘僱運動教練之外國人資格及應備文件:
Ans: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3條規定,受聘僱運動教練之外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持有國家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國家運動教練證。
二、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經國家 (際)單項運動協(總)會推薦。
三、具有各該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之教練講習會講師資格證書,並經該總會推薦者。
四、具有動作示範能力,並經各該國際(家)單項運動總(協)會推薦者。
五、具有運動專長,為促進國內體育發展,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上開資格條件可檢附之應備文件,包含:國家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國家運動教練證、曾任運動教練2年以上工作經驗證明、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之教練講習會講師資格證書、國際(家)單項運動總(協)會推薦信函,國際(家)單項運動總(協)會出具載明具有動作示範能力之推薦函,或其他會商認定之特殊表現證明文件。
※倘文件係於本部108年7月17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88081號令公告之國家地區(如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或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或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Q4.有關申請聘僱運動教練外國人資格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如何準備?
Ans:
一、由原任職公司或機關(構)開立或足資證明其受僱事實之文件(工作經歷內容,應包含外國人基本資料、從事工作內容、工作期間、公司或機關(構)名稱、公司或機關(構)章戳並經主管簽名或蓋章)。
二、主辦賽事單位官方網頁載有外國人參與賽事之內容(例如美國職棒大聯盟、美國職業籃球聯盟等)。
Q5.有關聘僱運動教練應檢附之訓練計畫,應載明甚麼內容?
Ans:外籍運動教練之訓練計劃應載明外國人姓名、訓練對象、預計參與賽事、時間、地點及課程等內容,前述時間應與申請期間相符,訓練課程應與申請許可工作之性質相符。
Q6.有關申請聘僱運動教練工作許可之審查費計費方式及計費如何?
Ans:依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案件審查費,每件新臺幣500元。
※審查費非以人計費,係以案計費,每案新臺幣500元。
※展延申請案同新聘申請案之計費內容。
Q7.有關申請聘僱運動教練工作範圍:
Ans:本部有關外籍運動教練工作許可之審核原則,運動教練主要工作為培訓選手參加比賽,至指導一般民眾之健身房教練、瑜珈教練、舞蹈教室教練等非屬運動教練範疇。
Q8.有關我國單項運動協會介紹與相關資訊:
Ans:欲查詢我國單項運動協會名單與相關簡介,可至運動部官網參閱:https://www.sports.gov.tw/News/2396。
Q9.申請聘僱外籍運動教練如為未成年者,應再準備甚麼文件?
Ans: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如申請聘僱未成年之外籍運動教練,則須提供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工作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為保護未成年者之受教權,本部將另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應載明雇主單位名稱、外國人從事工作內容及同意書作成日期(或同意受聘僱期間)等內容。
※若法定代理人未能檢附護照,則檢附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例如當地之身分證或駕照。
Q10.申請聘僱外籍運動教練,可以申請多久?
Ans: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1項略以,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1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
復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籍運動教練之必要者,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4個月期間內,向本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期間不足6個月者,應於聘僱許可期間逾3分之2後,始得申請。
Q11.申請展延聘僱外籍運動教練,應準備甚麼文件?
Ans: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及勞動部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07399號公告,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案件,已全面線上申辦,不再受理紙本案件。請備妥工商憑證或組織憑證及自然人憑證於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案件,已可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https://ezwp.wda.gov.tw) 線上申辦聘僱許可。
雇主單位申請展延聘僱外籍運動教練,應備下列文件:申請書及外國人名冊、審查費、外國人護照、聘僱契約書、外籍運動教練之訓練計畫。
※雇主如未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本部申請聘僱外國人者,已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線上填列申請書及外國人名冊,無須再提供紙本列印之申請書及外國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