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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10-31

一、從事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

二、從事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三、從事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可參考本部112年9月22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5017號令及本部105年3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02079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