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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2-03-13

外國人資格

一、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註:本部已訂有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有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詳請參考會商機制說明作業流程本部112年3月8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1255A號令)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註: 本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二、外國人係從事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除應符合上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情事:

(一)經設立15年以上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或於3個以上國家(不含我國)設有海外教學分支單位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 (以下簡稱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

(二)具備國際廚藝相關證照。

(三)具有國外餐飲業5年以上工作經驗及於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2年以上教學經驗。

※外國人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8條規定,以及本部105年3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020791號公告

雇主資格

一、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國公司:

  1. 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 達美金40萬元以上。

(二)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1. 設立未滿1年者: 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2. 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度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 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五)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詳請參考本部110年8月18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6971號令)

二、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財團法人:設立未滿1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設立1年以上者,最近1年或前3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二)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50人以上。

(三)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四)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三、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公司法人設立之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除應符合上開規定外,應與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且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設立短期補習班。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條、第37條規定,以及本部105年3月9日勞動發管字第1050502079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