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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07-09-18

外國人資格

履約期間30日以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無須申請; 31天至90天,需由在臺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訂約事業機構(授權之代理人)提出申請,但外國人資格不受限制; 91天以上,則應符合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資格規範(例如:學經歷等)。

雇主資格

雇主應為在臺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訂約事業機構(授權之代理人)。

※ 履約相關規範得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3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9條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7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