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更新日期:112-12-20

外國人資格

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外國人從事前條規定之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工藝類或其他藝術類工作者,應符合以下附表工作資格

附表、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條工作資格

類別 工作資格
表演及視覺藝術類

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並有創見及特殊表現。
2.取得國內外碩士學位及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或取得國內外博士學位及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3.在藝術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領有所屬國官方或國際重要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出版事業類

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具備所申請之出版領域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有創見及特殊表現。
2.曾擔任國際重要新聞紙、雜誌媒體、出版社之主編或高階主管。
3.曾於其所屬國或國際獲得文學、漫畫相關領域之重要獎項。
4.在出版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領有其所屬國官方或國際重要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

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曾入圍我國、申請人所屬國或國際性之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領域重要獎項。
2.曾任國際中型以上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法人或機構之中階主管以上。
3.在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點所定之重要獎項,應符合文化部之公告。

工藝類

應符合下列工作資格之一者:
1.曾入選國內或國際認可之工藝類相關競賽。
2.曾任教於國外大專校院工藝類系(所),且為助理教授以上或同等資歷。
3.在工藝領域具創見及特殊表現,領有所屬國官方或國際重要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本部會商文化部專案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