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資格
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代表參加國際或全國性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持有證明文件。
二、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並經國家 (際) 單項運動協 (總) 會推薦。
三、具有運動專長,為促進國內體育發展,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得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4條規定。
雇主資格
雇主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學校。
二、政府機關。
三、公益體育團體。
四、營業項目包括體育運動等相關業務之公司。
五、參與國家單項運動總會或協會主辦之體育運動競賽,附有證明文件之機構或公司。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