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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113-06-18

一、社會工作師工作 : 於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會工作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一名以上,並為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社會工作師法定執業登記處所,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定業務。

二、醫療保健:於醫事機構(包含:醫療機構、護理機構、藥商及藥局、衛生財團法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從事醫療保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