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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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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費收據正本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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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郵政劃撥收據,每一申請案新台幣500元整
2.於填寫或登錄繳費收據資料後,得予免附,惟必要時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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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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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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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之大專以上學歷證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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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學歷證明核發單位非於教育部認可之外國學歷參考名冊內學校,須檢附「當地教育主管機關開立證明該學歷等同於大學或大專之文件」。
(2)經 公告特定國家之文件需先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請先辦理驗證。
(3)經驗證之文件請務必自行留正本或備份。
(4)學歷證書如未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另應檢具修業時間至少16個月以上之成績證明及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影本。
(5)如學歷證書之學校係提供遠距教學,應檢具證明其所修習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未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二分之一之文件。
(6)外國人曾經本部核發從事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之聘僱許可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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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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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工作職稱、工作內容【含每週教學時數】、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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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文件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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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受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時,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新雇主於申請上述人員之聘僱許可時,如新申請的聘僱期間在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且申請原聘僱許可時已檢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得以原有效聘僱許可函影本代替健康檢查證明文件。倘係國外醫院核發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正本須先送我國駐當地外館處驗證後檢附驗證文件正本,再向本部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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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立案登記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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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影本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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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聘之外國人每週課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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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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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填寫聘僱許可函文號後,得免附。(依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事字第1110523178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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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所開具之全國性無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犯罪紀錄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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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告特定國家之文件需先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者,請先辦理驗證。外國人曾經本部核發從事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之聘僱許可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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