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資格
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註:本部已訂有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2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詳請參考會商機制說明、作業流程及本部112年3月8日勞動發管字第1120501255A號令)
三、上開會商機制之相關說明及作業流程
四、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註: 本部已訂有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免除5年工作經驗規定之會商機制,經專案同意屬具創新創業能力之新創事業者,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且以上各款每月平均受聘僱薪資,除另有規定外,均需達新臺幣4萬7,971元(詳請參考本部106年8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0605154981號公告)。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及第8條之1規定。
雇主資格
雇主除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業,或取得建築師開業證明及2年以上建築經驗。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9條規定。